宣導事項 : 函知人民團體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對理監事轉會之規範。
國際獅子會300E1區 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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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7-2811314
傳真:07-2151439
受文者:各分會
速別:
發文日期:2009年01月20日
發文字號:(97)獅區城字第103號
附件:
主旨:函知人民團體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對理監事轉會之規範。
說明:
一、擔任E1區理監事職務之前任會長因故轉會,依人民團體法
第二十三條(理監事之解任):人民團體理事、監事「喪失
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」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
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四條: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、監事,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,其當選之職位,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之喪失而喪失。是以某人代表某分會經選舉擔任E1區理監事之資格隨原會籍之除去而喪失。
二、迭有投機份子藉高雄市E1、E2隔壁區之便,遊走二區行私
利,請各分會對轉會人員嚴加考核。
正本:各分會
副本:
總 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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